发布日期:2021-04-23 14:59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生态创建办:
根据《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将《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嘉兴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021年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3%;全市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1%、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行政村覆盖率92%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100%。
二、重点工作
(一)土壤污染防治
1.推动涉土源头精准防治。
(1)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溯源控源。加快完成中重度耕地污染集中区域“源解析”试点,及时推广经验方法。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源解析”,按照2023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分布县(市、区)安全完成“源解析”、形成污染源全口径清单的要求,11月底前,秀洲区和嘉善县完成受污染耕地“源解析”,其他受污染耕地分布县(市、区)启动“源解析”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源解析”实施的监督指导,组织专家逐个审查有关县(市、区)工作成果,12月底前报省土壤办(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按照“边查边治、应控尽控、能断尽断”原则,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和还田淤泥等各类污染源,各有关县(市、区)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对照已查明的污染源清单,逐个明确控源时限、控源措施和责任单位。原则上,经“源解析”查明存在非地质背景污染源的,有关县(市、区)应当在完成“源解析”后3个月内出台相应控源(断源)计划(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责任。根据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将列入“优先管控名录”(附件2)的在产企业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管理,9月底前,所有重点单位涉及《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均要在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落实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定期报告要求,督促重点单位按年度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附件3)。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督促重点单位按要求制订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列入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的重点单位应按已编制的布点采样方案执行;未列入的,应比照重点企业用地调查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经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执行,上述布点采样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及时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督促重点单位于11月底前按确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完成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浙江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要求,督促重点单位于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排查报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督促重点单位进一步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报备等法定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2.切实抓好农用地分类管理。
(1)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全面落实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要求。11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结合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指导,制定完善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建立千亩省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区,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模式和示范样板,完成省级下达的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任务。加强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调查和分类管理,各地要对在工矿企业及其他存在污染风险地块新垦造的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为新垦耕地项目验收内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扎实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优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理。推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监管衔接。严格落实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的土壤污染强制性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制度,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时间为准)的地块,应当在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落实专人及时将变更地块规划图斑、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和使用权人(或用地单位)等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所通报的地块信息,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落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修复等要求,并及时将有关结果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不得核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农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调查核实无工业生产历史、用地土壤无被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2021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见附表4)。(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对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调查报告应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述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予以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2)提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水平。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根据地块污染风险程度,各地应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清理遗留污染物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措施。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重点督促落实设立公告牌、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异地处置跟踪监控、二次污染防治等措施。探索建设企业化运作的“修复工厂”,以缓解修复与开发时序矛盾,促进土壤污染修复集中闭环监控。积极推进和平化工地块、汇源三期地块、上林村地块等重点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
1.着力保持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1)组织开展国考点位水质摸底。6月底前,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按照全省环境监测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完成对国考点位水质现状监测(已掌握35项水质指标现状的点位除外),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要求,完成国考风险点位非常规指标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针对全市5个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现状,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根据监测结果,点位水质现状为ⅳ类及以上的,国考点位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水质巩固方案,确保国考点位水质保持稳定;点位水质现状为ⅴ类的,有关县(市、区)要编制实施水质提升方案,尽可能改善点位水质。上述水质巩固(提升)方案编制应当坚持“一点一策”,在摸清水质现状和成因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评价方法,做到目标可完成、措施可操作、责任可落地、结果可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加强对方案编制实施的督促指导,组织专家对有关县(市、区)的方案进行审查把关,10月底前将通过审查的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水利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地块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管控。
嘉兴港区要完成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的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根据重点企业用地详查成果,8月底前南湖区、秀洲区、嘉兴港区分别完成南湖区化工集聚区、王江泾镇工业功能区、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等沿江沿河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对查明地下水污染扩散而渗排地表水的,按照“一园、一方案、一抓到底”的思路,督促有关工业园区制订管控治理方案,落实管控和治理措施。对已查明的地下水污染严重在产企业(附件5),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督促落实自行监测、溯源断源、管控治理等措施。10月底前,上述重点工业园区、在产企业均应启动编制管控(治理)方案,其中全市30%的在产企业需完成管控(治理)方案编制,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港区完成重点园区管控(治理)方案编制,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方案编制的指导,组织专家逐个审定,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抓好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3.推动重点治理项目试点示范。
南湖区、海盐县和嘉兴港区要结合区域水质巩固提升、工业园区和企业地下水污染管控(治理)等重点任务,精心组织谋划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筛选必要性大、成熟度高、绩效显著的项目至少1个,积极申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深化农业生产污染防治。
(1)推进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各项规定,持续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逐步实现水产养殖规划化、清洁化、标准化生产。(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加大化肥定额制技术集成与示范方创建,科学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均稳定在40%以上。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布局农业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推进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处置,农药废弃物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率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1)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四分四定”体系,巩固提升基础薄弱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标准化运维,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2%以上、达标排放率达到80%左右,完成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相关工作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全力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继续深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小微水体维护长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治水办等参与)
3.不断提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服务和监管水平。
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统一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调度机制。强化环评服务,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制,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评价体系。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条线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县(市、区)要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土壤办要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加强约束性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考评。市土壤办要落实目标任务按月调度、季调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按要求向省土壤和固废办提供重点目标任务进展,12月底前提供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6)。(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委等参与)
(二)完善政策制度。加快制定嘉兴市土壤“十四五”规划,9月底前完成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各领域政策标准,出台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完善调度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对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调度。组建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家“智囊团”,服务全市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加强环境监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将《土壤法》有关“重点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监测”要求,纳入环境监测年度工作,明确点位布设、监测频次、检测指标、数据分析等要求,11月底前,监测点位覆盖辖区所有重点单位、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按照“十四五”至少完成1轮监测的要求,确定并完成2021年度监测任务。组织完成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年度任务。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加强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的跟踪监测,完成重点园区和企业内部地下水监测井整合优化,通过合理布设园区和重点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统一采样检测要求、统一数据汇总分析,形成“区域环境+园区周边+企业内部”三位一体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年度任务,实现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年度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严格执法监管。将重点单位落实《土壤法》相关义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要求的,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向土壤、地下水渗排偷排污染物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依法查处违规开发或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把关,从2021年起,委托第三方对布点、采样检测等合规性进行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对申请移出修复名录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适时组织修复(管控)效果抽查复核。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以重点单位和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重点,组织县(市、区)开展“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活动(附件7),全面告知法定义务。结合各类企业环保业务培训,继续做好重点单位的普法教育,促进重点单位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防治污染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附件:1.2021年度各县(市、区)耕地污染“源解析”成果清单
2.土壤污染优先管控名录(第一批)
3.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参考模板)
4.浙江省2021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
5.地下水污染重点企业清单(第一批)
6-1.按季调度报表
6-2.年度自查报告提纲
7.公开信模板
嘉兴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附件1
2021年度各县(市、区)耕地污染“源解析”成果
材料清单
一、技术报告
前期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监测报告)
耕地土壤污染源解析技术报告(含监测报告)
地块空间信息文件(包括耕地地块边界、污染源位置)
二、源解析成果污染源清单
见附表
三、源解析成果相关图册
序图(包括农用地所在区域的行政区划图、环境背景图等)
耕地周边污染源分布图
耕地土壤污染专题图件(包括土壤调查点位分布图、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评价图,可添加污染源要素)
污染来源解析专题图件(包括污染途径的标识等)
四、各县(市、区)专家审查意见
附表:耕地土壤污染源清单
附表
耕地土壤污染源清单
| 序号 | 县(市、区) | 受污染耕地位置 | 受污染耕地面积 | 耕地 类别 | 土壤超标 项目 | 农产品超标项目 | 污染源名称 | 污染途径 | 污染源是否 切断 |
附件2
土壤污染优先管控单位名录
(第一批)
| 序号 | 县(市、区) | 重点单位名称 |
| 1 | 南湖区 |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
| 2 | 南湖区 | 福茂塑料金属制品(嘉兴)有限公司 |
| 3 | 南湖区 | 嘉兴市华阳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
| 4 | 南湖区 | 嘉兴市金鹰电镀有限公司 |
| 5 | 南湖区 |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6 | 南湖区 | 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7 | 秀洲区 | 嘉兴市春纳百锦制版有限公司 |
| 8 | 秀洲区 | 嘉兴市红卫中佳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9 | 嘉善县 | 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
| 10 | 平湖市 | 平湖联祥电镀科技有限公司 |
| 11 | 平湖市 | 浙江省平湖市东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12 | 海宁市 | 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 |
| 13 | 海宁市 | 海宁市富升裘革有限公司 |
| 14 | 海宁市 | 海宁市现代化工有限公司 |
| 15 | 海宁市 | 海宁市永利制版有限责任公司 |
| 16 | 海宁市 | 海宁远东化工有限公司 |
| 17 | 桐乡市 | 桐乡市新光明印染有限公司 |
| 18 | 嘉兴港区 | 浙江嘉上控股有限公司 |
| 19 | 嘉兴港区 | 嘉兴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
排放报告表(202*年)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声明:本单位对该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报告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而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填写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有危害和不良影响的物质,包含天然有毒有害物质和人工合成有毒有害物质。具体见附录a。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年度如实填写本单位通过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形式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要进行排放报告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详见附录a。
四、年度许可排放量或年度许可产生量按照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所载数据如实填写;年度实际排放量或年度实际产生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核算,与单位编制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保持一致。
五、大气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为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其他排放情形的排放量的总和。
六、废水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排放量的总和。
七、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登录省固废信息化平台填报管理计划的,视同执行该部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科不纳入本报告。
大气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排放情况
| 序号 | 主要排放口说明(在排污许可证中的编号或位置) | 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 年度许可排放量(t) | 年度实际排放量(t) | 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 |
| 序号 | 主要排放口说明(在排污许可证中的编号或位置) | 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 年度许可排放量(t) | 年度实际排放量(t) | 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 |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cas编号 | 名录来源 | |
| a重金属和无机物 | ||||
| a-1 | 砷(砷及其化合物)(含砷废物) | 7440-38-2 | 1,2,3,4,5 | |
| a-2 | 镉(镉及其化合物)(含镉废物) | 7440-43-9 | 1,2,4,5 | |
| a-3 | 铬(铬及其化合物)(含铬废物) | 7440-47-3 | 2,3 | |
| a-4 | 铬(六价)(六价铬化合物) | 18540-29-9 | 1,4,5 | |
| a-5 | 铜(含铜废物) | 7440-50-8 | 3,4 | |
| a-6 | 铅(铅及其化合物)(含铅废物) | 7439-92-1 | 1,2,3,4,5 | |
| a-7 | 汞(汞及其化合物)(含汞废物) | 7439-97-6 | 1,2,3,4,5 | |
| a-8 | 镍(含镍废物) | 7440-02-0 | 3,4 | |
| a-9 | 锑(含锑废物) | 7440-36-0 | 3,4 | |
| a-10 | 铍(含铍废物) | 7440-41-7 | 3,4 | |
| a-11 | 钴 | 7440-48-4 | 4 | |
| a-12 | 甲基汞 | 22967-92-6 | 4 | |
| a-13 | 钒 | 7440-62-2 | 4 | |
| a-14 | 氰化物(热处理含氰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 | 57-12-5 | 3,4,5 | |
| a-15 | 锌(含锌废物) | - | 3 | |
| a-16 | 硒(含硒废物) | - | 3 | |
| a-17 | 碲(含碲废物) | - | 3 | |
| a-18 | 铊(含铊废物) | 7440-28-0 | 3,5 | |
| a-19 | 氟化物(无机氟化物废物) | 3 | ||
| a-20 | 钡(含钡废物) | 3 | ||
| b挥发性有机物 | ||||
| b-1 | 四氯化碳 | 56-23-5 | 4 | |
| b-2 | 氯仿(三氯甲烷) | 67-66-3 | 1,2,4,5 | |
| b-3 | 氯甲烷 | 74-87-3 | 4 | |
| b-4 | 1,1-二氯乙烷 | 75-34-3 | 4 | |
| b-5 | 1,2-二氯乙烷 | 107-06-2 | 4 | |
| b-6 | 1,1-二氯乙烯 | 75-35-4 | 4,5 | |
| b-7 | 顺-1,2-二氯乙烯 | 156-59-2 | 4 | |
| b-8 | 反-1,2-二氯乙烯 | 156-60-5 | 4 | |
| b-9 | 二氯甲烷 | 75-09-2 | 1,2,4,5 | |
| b-10 | 1,2-二氯丙烷 | 78-87-5 | 4,5 | |
| b-11 | 1,1,1,2-四氯乙烷 | 630-20-6 | 4 | |
| b-12 | 1,1,2,2-四氯乙烷 | 79-34-5 | 4 | |
| b-13 | 四氯乙烯 | 127-18-4 | 1,2,4,5 | |
| b-14 | 1,1,1-三氯乙烷 | 71-55-6 | 4 | |
| b-15 | 1,1,2-三氯乙烷 | 79-00-5 | 4 | |
| b-16 | 三氯乙烯 | 79-01-6 | 1,2,4,5 | |
| b-17 | 1,2,3-三氯丙烷 | 96-18-4 | 4 | |
| b-18 | 氯乙烯 | 75-01-4 | 4 | |
| b-19 | 苯 | 71-43-2 | 4,5 | |
| b-20 | 氯苯 | 108-90-7 | 4 | |
| b-21 | 1,2-二氯苯 | 95-50-1 | 4 | |
| b-22 | 1,4-二氯苯 | i06-46-7 | 4 | |
| b-23 | 乙苯 | i00-41-4 | 4 | |
| b-24 | 苯乙烯 | 100-42-5 | 4 | |
| b-25 | 甲苯 | 108-88-3 | 4,5 | |
| b-26 |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 108-38-3,106-42-3 | 4 | |
| b-27 | 邻二甲苯 | 95-47-6 | 4 | |
| b-28 | 一溴二氯甲烷 | 75-27-4 | 4 | |
| b-29 | 溴仿(三溴甲烷) | 75-25-2 | 4 | |
| b-30 | 二溴氯甲烷 | 124-48-1 | 4 | |
| b-31 | 1,2-二溴乙烷 | 106-93-4 | 4 | |
| b-32 | 甲醛 | 50-00-0 | 1,2,4,5 | |
| b-33 | 乙醛 | 75-07-0 | 2,5 | |
| b-34 | 1,3-丁二烯 | 106-99-0 | 5 | |
| c半挥发性有机物 | ||||
| c-1 | 硝基苯 | 98-95-3 | 4 | |
| c-2 | 苯胺 | 62-53-3 | 4 | |
| c-3 | 2-氯酚 | 95-57-8 | 4 | |
| c-4 | 苯并[a]蔥 | 56-55-3 | 4,5 | |
| c-5 | 苯并[a]芘 | 50-32-8 | 4,5 | |
| c-6 | 苯并[b]荧蔥 | 205-99-2 | 4,5 | |
| c-7 | 苯并[k]荧蔥 | 207-08-9 | 4,5 | |
| c-8 | 屈 | 218-01-9 | 4 | |
| c-9 | 二苯并[a,h]蔥 | 53-70-3 | 4,5 | |
| c-10 | 苯并[1,2,3-cd]芘 | 193-39-5 | 4 | |
| c-11 | 萘 | 91-20-3 | 4,5 | |
| c-12 | 六氯环戊二烯 | 77-47-4 | 4 | |
| c-13 | 2,4-二硝基甲苯 | 121-14-2 | 4,5 | |
| c-14 | 2,4-二氯酚 | 120-83-2 | 4 | |
| c-15 | 2,4,6-三氯酚 | 88-06-2 | 4 | |
| c-16 | 2,4-二硝基酚 | 51-28-5 | 4 | |
| c-17 | 五氯酚 | 87-86-5 | 4 | |
| c-18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 117-81-7 | 4 | |
| c-19 |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 | 85-68-7 | 4 | |
| c-20 |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 117-84-0 | 4 | |
| c-21 | 3,3'-二氯联苯胺 | 91-94-1 | 4 | |
| c-22 | 1,2,4-三氯苯 | 120-82-1 | 5 | |
| c-23 | 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 | 81-15-2 | 5 | |
| c-24 |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 | 27417-40-9 | 5 | |
| c-25 | 短链氯化石蜡 |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5 | |
| c-26 | 六氯代-1,3-环戊二烯 | 77-47-4 | 5 | |
| c-27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5 | |
| c-28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5 | |
| c-29 |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 25154-52-3, 84852-15-3, 9016-45-9 | 5 | |
| c-30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5 | |
| c-31 | 2,4,6-三叔丁基苯酚 | 732-26-3 | 5 | |
| c-32 | 苯并[a]菲 | 218-01-9 | 5 | |
| c-33 | 蒽 | 120-12-7 | 5 | |
| c-34 | 邻甲苯胺 | 95-53-4 | 5 | |
| c-35 | 磷酸三(2-氯乙基)酯 | 115-96-8 | 5 | |
| c-36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5 | |
| c-37 | 五氯苯 | 608-93-5 | 5 | |
| c-38 |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 335-67-1(全氟辛酸) | 5 | |
| c-39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5 | |
| c-40 | 五氯苯硫酚 | 133-49-3 | 5 | |
| c-41 | 异丙基苯酚磷酸酯 | 68937-41-7 | 5 | |
| d有机农药类 | ||||
| d-1 | 阿特拉津 | 1912-24-9 | 4 | |
| d-2 | 氯丹 | 12789-03-6 | 4 | |
| d-3 | p,p'-滴滴滴 | 72-54-8 | 4 | |
| d-4 | p,p'-滴滴伊 | 72-55-9 | 4 | |
| d-5 | 滴滴涕 | 50-29-3 | 4 | |
| d-6 | 敌敌畏 | 62-73-7 | 4 | |
| d-7 | 乐果 | 60-51-5 | 4 | |
| d-8 | 硫丹 | 115-29-7 | 4 | |
| d-9 | 七氯 | 76-44-8 | 4 | |
| d-10 | α-六六六 | 319-84-6 | 4 | |
| d-11 | β-六六六 | 319-85-7 | 4 | |
| d-12 | γ-六六六 | 58-89-9 | 4 | |
| d-13 | 六氯苯 | 118-74-1 | 4,5 | |
| d-14 | 灭蚁灵 | 2385-85-5 | 4 | |
| e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噁英类 | ||||
| e-1 | 多氯联苯(总量)(多氯联苯类废物) | - | 3,4 | |
| e-2 | 3,3',4,4',5-五氯联苯(pcb126) | 57465-28-8 | 4 | |
| e-3 | 3,3',4,4',5,5'-六氯联苯(pcb169) | 32774-16-6 | 4 | |
| e-4 | 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 | - | 4,5 | |
| e-5 | 多溴联苯(总量)(多溴联苯类废物) | - | 3,4 | |
| f石油烃类、石棉类及其他 | ||||
| f-1 | 石油烃(c10-c40)((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 - | 3,4 | |
| f-2 | 石棉 | - | 3 | |
| f-3 |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 6 | ||
| f-4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危险废物 | - | 3 | |
| f-5 |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 | 3 | |
| f-6 | 其他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 4 | ||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附件4
浙江省2021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
一、指标解释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敏感地块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敏感地块面积的比例。
(一)“敏感地块”的名单由下列两类地块比对后形成:一是腾退重点行业企业原址地块,按《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号)第二条规定所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以下统称“污染地块(含疑似)”)。二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下统称“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
(二)“开发利用”是指,开发用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该地块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二、核算公式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公式为:

× 100%
其中,g代表某行政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h代表符合安全利用要求的已开发利用敏感地块面积;k代表某行政区已开发利用敏感地块总面积。
三、核算过程
(一)分母k的确定
1.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本年度“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时间为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信息(gis图斑)、土地使用权人、现状用途、原规划用途、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等信息(附表1)通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2.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所通报的地块信息,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地块信息、调查报告等作为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填写附表2的依据。
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梳理更新辖区内“污染地块(含疑似)”的清单、基本信息和空间信息(图斑),梳理过程中应充分应用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和空间信息整合阶段的成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污染地块(含疑似)”清单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名单进行比对,并将比对后的地块清单书面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填写附表2第一部分。
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地块信息,与符合本要点“一(二)”的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图斑进行叠加,敏感地块图斑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图斑交集部分的面积,即为分母k。完成分母k核定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定结果提供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填写附表2第二部分。此外,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叠合敏感地块图斑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图斑的图件提供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分子h的确定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核定再开发利用敏感地块总面积中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面积,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分母k范围内的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经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的,或敏感地块经调查确认未超过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以下简称“筛选值”),调查报告已经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或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评审,且出具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包括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专家评审,下同)或通过评审时间早于相应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时间。
(2)分母k范围内的敏感地块虽经调查超过筛选值,但经风险评估不需治理修复,风险评估报告已经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或通过评审,且出具书面通知或通过评审时间早于相应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时间。
(3)分母k范围内的敏感地块经调查评估需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工程已完成且经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或通过效果评估评审、已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且移出名录时间早于相应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时间。
将上述(1)、(2)、(3)情况中已上传相关报告(方案)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面积,计为分子h。
(三)安全利用率g的计算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核算公式,计算安全利用率g,并填写附表2第三部分。
四、核算工作要求
(一)敏感地块空间信息文件,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场检查的通知》(浙环办函〔2020〕32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上述“叠合敏感地块图斑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图斑的图件”,以及涉及该地块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时间、开工时间证明材料,作为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自查报告支撑材料予以报送。
附表:1.用途变更地块信息表
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统计表
附表1
用途变更地块信息表
| 序号 | 地块名称 | 现状地类 | 原规划用途 | 控规用途 | 面积 (平方米) | 控规审批时间 | 地块位置 | 土地使用权人及 联系方式 | 备注 |
附表2
各县(市、区)污染地块(含疑似)安全利用率统计表
| 项目 | 第一部分 (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第二部分 (自然资源部门填写) | 第三部分 (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 序号 | 县(市、区) | 敏感地块名称 | 地块编码 | 所属行业 | 面积(m2) | 建设工程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发证日期(年/月/日) | 用地位置 | 土地用途 | 开发项目开工时间 | 用地面积(m2) | 敏感地块范围交集部分面积(分母k)(m2) | 调查完成时间(年/月) | 风险评估完成时间 | 修复完成时间 | 安全利用面积(分子h)(m2) |
| 1 | |||||||||||||||||
| 2 | |||||||||||||||||
| …… | |||||||||||||||||
| 合计 | / | / | / | ||||||||||||||
| 安全利用率g(g=h/k*100%) (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1、敏感地块名称:应当与污染地块(含疑似)名录中一致;
2、用地位置:请填写地块坐落地址或中心点坐标;
3、调查完成时间:尚未调查或未完成调查的,填写“未完成”,其余填写调查阶段书面通知或通过评审时间(年/月/日);
4、风险评估完成时间:尚未评估或未完成评估的,填写“未完成”,其余填写评估阶段书面通知或通过评审时间(年/月/日);
5、修复完成时间:尚未修复或未完成修复的,填写“未完成”;其余填写移出名录时间(年/月/日);
6、建设工程名称:尚未核发涉及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未核发”,随后两列不需填写,其余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填写;不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的,不需计算“分母k”。
附件5
地下水污染重点企业清单
(第一批)
| 序号 | 县(市、区) | 重点单位名称 |
| 1 | 南湖区 | 嘉兴市大桥印染有限公司 |
| 2 | 南湖区 | 嘉兴富利嘉纺织有限公司 |
| 3 | 南湖区 |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
| 4 | 南湖区 | 嘉兴市余新文余电化厂(普通合伙) |
| 5 | 南湖区 | 福茂塑料金属制品(嘉兴)有限公司 |
| 6 | 南湖区 | 嘉兴市雄达染织有限公司 |
| 7 | 南湖区 | 嘉兴市宇华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
| 8 | 南湖区 | 嘉兴市华阳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
| 9 | 南湖区 | 嘉兴市金鹰电镀有限公司 |
| 10 | 南湖区 |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南湖区 | 浙江卫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 12 | 南湖区 | 嘉兴市长三角染整有限公司 |
| 13 | 南湖区 | 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14 | 南湖区 | 浙江兴华电池有限公司 |
| 15 | 秀洲区 | 嘉兴天力气体有限公司 |
| 16 | 秀洲区 | 嘉兴市春纳百锦制版有限公司 |
| 17 | 秀洲区 | 嘉兴市新大众印染有限公司 |
| 18 | 秀洲区 | 嘉兴市庆联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
| 19 | 秀洲区 | 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 |
| 20 | 秀洲区 | 嘉兴市南洋印染有限公司 |
| 21 | 秀洲区 | 嘉兴市双桥印染有限公司 |
| 22 | 秀洲区 | 嘉兴市金乐染织有限公司 |
| 23 | 秀洲区 | 嘉兴市红卫中佳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24 | 秀洲区 | 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 |
| 25 | 秀洲区 | 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
| 26 | 秀洲区 | 台华高新染整(嘉兴)有限公司 |
| 27 | 嘉善县 | 浙江金善印染有限公司 |
| 28 | 嘉善县 | 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
| 29 | 平湖市 | 平湖联祥电镀科技有限公司 |
| 30 | 平湖市 | 浙江九彩龙染织科技有限公司 |
| 31 | 平湖市 | 浙江省平湖市东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32 | 海盐县 | 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 33 | 海宁市 | 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
| 34 | 海宁市 | 海宁市陈氏印染有限公司 |
| 35 | 海宁市 | 海宁市富升裘革有限公司 |
| 36 | 海宁市 | 海宁市中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37 | 海宁市 | 浙江华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 38 | 海宁市 | 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 |
| 39 | 海宁市 | 海宁市现代化工有限公司 |
| 40 | 海宁市 |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41 | 海宁市 | 海宁市永利制版有限责任公司 |
| 42 | 海宁市 | 海宁远东化工有限公司 |
| 43 | 桐乡市 | 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 |
| 44 | 桐乡市 | 桐乡市荣翔染整有限公司 |
| 45 | 桐乡市 | 嘉兴市铁塔厂 |
| 46 | 桐乡市 | 浙江弘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47 | 桐乡市 | 桐乡市明星印染厂 |
| 48 | 桐乡市 | 浙江同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 49 | 桐乡市 | 浙江利明印染有限公司 |
| 50 | 桐乡市 | 桐乡市新光明印染有限公司 |
| 51 | 桐乡市 | 桐乡市恒丰漂染有限公司 |
| 52 | 嘉兴港区 | 浙江嘉上控股有限公司 |
| 53 | 嘉兴港区 | 嘉兴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
xx县(市、区)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季度进展情况表
(2021年度)
| 序号 | 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 进展情况 | 备注 |
| 1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 第三季度末,对照《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计算截至本季度末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并附安全利用率统计表。 | |
| 2 | 涉土源头防治 | 到本季度末,各县(市、区)完成受污染耕地分布县(市、区)“源解析”的个数为×个,形成污染源清单×个;完成“源解析”的县(市、区)中,出台相应控源(断源)计划(方案)的个数为×个。 | |
| 3 | 辖区重点监管企业开展用地土壤自行监测情况,包括:完成×家、占比×%;向社会公开×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和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包括:开展×家、完成×家、完成比例×%。 | ||
| 4 | 重点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家、占比×%。 | ||
| 5 | 经监测调查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家、已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家;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家、已备案储罐×个,并更新填写附表6-1-1。 | ||
| 6 | 2021年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规定落实情况,包括:×家已完成编制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备案、×家完成拆除,×家进行了现场监管。 | ||
| 7 | 农用地分类管理 | ×个县(市、区)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的面积(万亩)。 | |
| 8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截至本季度末,污染地块数量。 | |
| 9 | |||
| 10 |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数、其中开展和完成土壤污染调查的地块数。 | ||
| 11 |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开工×个、完工×个。属于完工的,还需统计地块面积×平方米、修复污染土壤×立方米、治理污染地下水×立方米,并填写附表6-1-2。 | ||
| 12 | 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 本县(市、区)共有水质现状为ⅳ类及以上的国考点位×个,其中已编制实施水质巩固方案的×个;共有水质现状为ⅴ类的国考点位×个,其中已编制实施水质巩固方案的×个。 | |
| 13 | 港区填报“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的开展完成情况。 | ||
| 14 | 南湖、秀洲、港区填写“沿江沿河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开展完成情况,查明地下水污染扩散而渗排地表水的园区×个,有关工业园区启动制订管控(治理)方案的×个;其中×个园区、×个在产企业完成制订管控(治理)方案。 | ||
| 15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 | 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包括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率、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化管理情况。 | |
| 16 | “肥药两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化肥、农药减量量;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情况,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量×吨、处置数量×吨和回收率×%;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覆盖面(县(市、区)的数量)、回收量×吨和回收率×%。 | ||
| 17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进展、销号个数、销号比例。 | ||
| 18 |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包括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化运维情况,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个数、占比及达标情况。 | ||
| 19 | 保障措施 | 环境监测开展情况:各县(市、区)将土壤监测要求,纳入环境监测年度工作情况;土壤监测点位是否覆盖辖区所有重点单位、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 | |
| 20 | 涉及土壤污染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个。 |
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情况表
(可在2020年报表中更新)
| 编号 | 企业名称 | 地下储罐名称(位置) | 容积(立方米) | 贮存有毒有害化学品名称 |
| 1 |
附表6-1-2
污染地块修复重点项目进展表
| 序号 | 县(市、区) | 项目 名称 | 进展(开工、完工) | 地块面积(万平方米) | 修复污染土壤量(万立方米) | 治理污染地下水量(万立方米) | 项目投资(万元) |
xx县(市、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2021年度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参考模板)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概述2021年度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两个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有无因土壤污染引发农产品超标、污染地块违规开发等事件,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涉土源头精准防治。
1.受污染耕地溯源控源进展情况。
(1)简述完成受污染耕地“源解析”的县(市、区)个数、污染源清单建立情况;对照年度任务,评价是否完成。(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
(2)简述有关县(市、区)控源(断源)工作计划制订实施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参与)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单位名单更新发布情况、已将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单位数量和占比。完成用地土壤自行监测和公开、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单位数量和占比。本年度内有设施设备拆除活动的重点单位落实拆除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涉及新增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报备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经信等部门参与)
(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展。本市优先保护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和占比。(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根据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严格管控面积,并自评完成情况。(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参与)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落实情况。
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根据全省统一下发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核算方法,填写附表,计算本年度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并概述本年度以来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
2.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落实情况。简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块总数,其中,开展和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数和占比;污染地块名录更新和公布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涉及重点单位在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分别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
3.重点建设用地地块修复(管控)进展情况。本年度,开工和完成建设用地地块修复(管控)工程数量、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治理的量、为城市建设提供“净地”的面积。对修复(管控)项目实施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区域地下水环境保护进展。
1.国考点位水质摸底情况。简述按照全省环境监测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各市完成对国考点位水质现状监测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参与)
2.水质巩固或提升进展。简述辖区国考点位水质巩固(提升)方案编制、相关措施落实和效果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参与)
(二)工业地块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管控。
1、港区简述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完成情况。
2、南湖、秀洲、港区简述沿江沿河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完成情况。启动和完成工业园区、在产企业管控(治理)方案编制的数量和占比,并自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参与)
(三)重点治理项目试点示范。
各县(市、区)组织申报中央资金项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参与)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情况
(一)农业生产污染防治。
1.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简述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情况,包括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率、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化管理情况等。说明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参与)
2.“肥药两制”改革。简述“肥药两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化肥、农药减量;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情况,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量、处置数量和回收率;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覆盖面(县市区数量)、回收量和回收率。(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
(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1.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简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政村覆盖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达标排放率;简述完成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情况,包括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个数、占比及达标情况等。(农业农村、住建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
2.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简述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进展、销号个数、销号比例等。(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水利、治水办等部门参与)
五、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一)组织领导落实情况。
简述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推进机制运作情况、成效和亮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参与)
(二)环境监测落实情况。
1.重点单位、污水集中处理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覆盖面(覆盖上述单位的数量、比例)、点位总数;本年度完成监测的单位数。
2.畜禽规模化养殖场、20吨/日处理规模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执法监管落实情况。
1.本年度立案查处的涉土壤环境违法案件数量、处罚金额。
2.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开展情况,包括“给土地使用权人一封公开信”活动开展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六、地方特色、亮点工作
概述地方在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具有创新性、领先性的工作及成效。
附:支撑材料清单
附
支撑材料清单
一、《支撑材料》是用以说明《自查报告》及相关附表所涉关键数据和重点任务进展的佐证材料。
二、《支撑材料》以光盘形式、随《自查报告》纸质文件寄送省土壤和固废办,不需制作纸质文本。
三、《支撑材料》光盘的内容应按以下规则归类并放入相应文件夹:
1.光盘根目录文件夹,应取名为“××县(市、区)2021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支撑材料”;
2.根目录文件夹内,对照各考核指标,分别建立子文件夹并取名,子文件夹名称应当与考核指标名称一致。
四、支撑材料要求如下:
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佐证材料:对照表1和省2021年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提供“叠合污染地块(含疑似)图斑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图斑的图件”。
2.污染地块名录发布情况:对照表2,提供本市2021年度发布污染地块名录的文件(扫描件或网页截图)。
3.有关县(市、区)“源解析”工作成果(包括技术报告、源解析成果污染源清单、源解析成果相关图册和专家审查意见);已出台的相应控源(断源)计划(方案)。
4.重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进展情况表,包括所在县(市、区)、地块名称、进度(开工、完成)、治理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量(立方米)、地块面积(万平方米)。
5.列表说明完成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用地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制度的重点企业名单,并附相关报告(电子件)。
6.列表说明有关县(市、区)完成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的受污染耕地面积。
7.污染地块名录更新发布文件或网页截图。
8.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巩固(提升)方案、审查意见。
9.完成地下水污染管控(治理)方案编制的园区、在产企业名单,并附方案和审查意见。
附件7
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
(参考格式)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防止受污染土地非法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工作,防止因相关手续不全而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告知您:
一、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可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对已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开发利用前需制定修复(管控)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地块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地块调查、修复等时间考虑进土地出让、开发等计划中,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工作进程。
感谢您主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向我局咨询。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联系方式:……
嘉生态示范市创〔2021〕29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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